1.不得因存款或賬戶的特殊性質而凍結扣款。
此類賬戶或資金歸國家所有或由國家用於特定目的,或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所以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凍結或扣劃。
1.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是金融機構的,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審理和執行中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律號200019)
“地方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地方人民法院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或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禁止凍結、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企業、社會、財政各取三分之壹籌集,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性質,不能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其他財產同等對待。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存放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劃撥專項資金抵減企業債務。
各地人民法院要對已經審結和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進行清理,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要依法及時糾正。"
4.國庫資金不得凍結或者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扣劃國庫資金有關問題的批復》[韓隱[1999]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支,各級國庫資金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動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經入庫的國庫資金。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範圍不包括國庫資金。”
註:基金的性質是不斷變化的。當國庫資金通過金融機構之手轉移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手中時,這筆資金的性質就不再是國庫資金,而是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資金。
二、由於資金的特殊性,壹般不凍結扣款。
這類賬戶中的資金壹般不屬於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而是屬於某壹特定用途或特定對象的。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行政法規或相關規定明確規定,除非有特定用途,否則不得凍結或扣劃此類資金。
1,“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負債而被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集中的工會經費能否凍結的批復》(法復19976號)。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撥給工會的經費、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給予的補貼。工會經費應按比例逐月撥給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工會經費壹經撥付,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列示的“工會經費集中賬戶”,與企業經營經費無關,專門用於工會經費的集中和分配。不得在該賬戶內支出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其所在企業的財產,不應在企業有債務時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和“工會經費集中戶”的經費。”
2、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不得因非特定原因被扣除。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通知》(20011號)。
“人民法院執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時,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1)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造成旅遊者經濟權益損失的;
(二)旅行社的服務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造成旅遊者經濟權益損失的;
(三)旅行社破產後旅遊者預付的旅遊費用的損失;
(4)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實施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同時,執行涉及旅行社的經濟賠償案件時,不得從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經費賬戶中劃轉行政經費。"
3.除法定事由外,信托財產不得凍結或者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除下列情形之壹外,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1)信托設立前,債權人已享有對信托財產的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公司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繳納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對違反前款規定強制執行信托財產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4.證券投資基金的財產,除因其自身債務外,不得凍結或者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
"非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三、因為資金的具體用途已經明確,而且只能凍結不能扣劃。
壹般這類資金都是具體金融業務的保障資金。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已經享有優先權利,涉及金融業務的穩健經營,相關規定明確,所以只能凍結,壹般不能扣劃。只有這些資金失去了安全用途,才能按照壹般存款扣除。
1.信用證的開立保證了新的凍結不能被扣除。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采取凍結、扣劃措施的規定》(法釋19974號)。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或者執行案件時,可以依法采取凍結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措施,但不得扣劃。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後,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對信用證保證金不得采取扣劃措施;開證行已履行對外支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銀行的申請,立即解除對信用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申請人提供的存款為外匯,且當事人證明信用證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2)銀行因信用證無效或過期,或因單證不符,免除對外支付義務而拒絕支付信用證,且正常支付信用證並從信用證開倉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後仍有盈余,即信用證開倉保證金賬戶中的保證金已失去存款功能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3)對提供虛假證據證明自己是開證保證金以逃避債務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法院要嚴肅處理。
2.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可以凍結,不能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工作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凍結銀行承兌匯票存款的措施,但不得扣劃。金融機構已經承兌匯票或者對外支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當銀行承兌匯票存款已經喪失存款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3.證券交易保證金不得凍結或者扣劃,但保證金功能喪失的除外。
依據:《關於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證券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期貨經紀機構結算賬戶資金的通知》(法發No。199727)
第四條“交易保證金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向證券交易所交存的用於防範交易風險的資金,由證券交易所專項存儲,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者劃撥交易保證金。但在基金喪失保證金功能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
4.不應凍結或扣除信用卡賬戶。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
信用卡賬戶不同於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即制止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消費活動,但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采取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等強制措施。
註意:信用卡中超過所欠金額的溢付款應屬於存款性質,壹般認為這類資金可以被凍結和扣劃。
五、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企業存款不得凍結或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