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立社會組織應具備哪些條件?
成立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50名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名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人數不少於50人;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有固定住所;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有最低註冊資本;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我國公民、法人均可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數量不限。但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適合作為發起人,也不能成為會員。
二、社會組織的建立過程
社會組織成立流程:申請成立社會組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具體程序如下: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發起人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發起人發出協會成立登記通知書;發起人在接到通知後3個月內,應當開展設立工作,召開設立會議,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設立工作完成後,發起人應在“中國社會組織網-社會組織網上辦事大廳”填寫設立登記材料;網上申報材料經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後,主辦單位打印相應紙質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蓋章後報送我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發給成立登記批復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組織成立後,在民政部公務員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在稅務部門申請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完成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