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區別:
1、定義不同
納稅人也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稅款的最終承擔者。
扣繳義務人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2、權利不同
納稅人有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的權利;有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納稅款的權利;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時,依法享有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款或申請減稅、免稅的權利;對稅務機關不正確的決定有申訴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監督、檢查機關檢舉、揭發的權利。
扣繳義務人只是代扣納稅人(註意為納稅人)稅款,然後向國庫繳納稅款,真正的納稅主體還是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3、主要內容不同
扣繳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扣留收取義務、申報義務、繳納義務和填發義務。
納稅人的義務
1、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4、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5、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6、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7、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8、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4、填發義務不壹樣: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由此可見,在中國只有在納稅人主動索取扣稅憑單時,扣繳義務人才填發。如納稅義務人不主動索取,則扣繳義務人不必填發。
擴展資料:
中國稅法中涉及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主要有:
1.個人所得稅中,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10%的所得稅。
3、增值稅中,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4、營業稅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參考資料:
納稅人-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