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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壹、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了納稅人的延期納稅申報權、延期納稅權、申請減免稅權、申請退稅權、要求保密權等權利,以及依法納稅申報、稅務檢查等各種義務。基於這些基本權利和義務,《辦法》特別賦予納稅人以下權利和義務:

納稅人的權利

1.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和咨詢《辦法》的具體規定和與具體納稅程序有關的信息。

2.與稅務機關就未來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權利;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成本分攤協議的權利;案頭審查階段主動向稅務機關提交同期資料的權利;主動對自身關聯交易進行自我調整的權利。

3.申請延期的權利。包括延遲提供相關資料、延遲申報和延遲繳納稅款的權利。未按期申報關聯交易的納稅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可以延期申報。此外,納稅人還應繳納特別納稅調整的附加稅和利息,如果按期納稅有特殊困難,還可以按照規定延期納稅。

4.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相關保密規定保管和使用其提交的資料。

5.避免雙重征稅的權利。關聯交易壹方發生轉讓定價調整的,納稅人可以要求另壹方向稅務機關進行相應調整,或者進行協商消除重復征稅。

6.有權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調整決定進行陳述、異議、申辯、咨詢、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7.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依法享有免於同期準備材料的權利。享有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權。

(2)納稅人的義務

1.依法與關聯企業進行業務往來的義務。

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費用。依法核算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依法辦理相關申報的義務。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如實申報納稅的非居民企業,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報送9份相關申報表。

3.接受轉讓定價調查的義務。

被調查企業必須如實報告其關聯交易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4.提供信息的義務。

(1)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了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納稅人有倒閉、擴大經營規模、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機關妥善處理。企業有義務對境外關聯方的相關信息提供公證機構的證明。

(2)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信息的義務。

企業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編制、保存和提供其同期關聯交易的信息。案頭審查階段向稅務機關提交同期資料;跟蹤管理期間,應按時提供跟蹤年度同期信息,異常情況自行調整。申請預約定價時,應按要求提供文件,並妥善保管所有文件。達成費用分攤協議的,須於次年6月2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費用分攤協議同期信息。

(3)共同提供證據的義務。

企業關聯方和可比企業應在與稅務機關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壹般不超過60日。

5.納稅人必須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企業收到《專項稅務調查調整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及利息。

6.納稅人發生合並、分立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合並或者分立後,應當繼續履行同期相關申報、數據準備和保存等義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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