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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稅務行政處罰不服該不該打官司?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如下。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定征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扣稅、適用稅率、納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稅方式、征收稅款、收取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等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款、開票等。4.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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