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2、申請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下稱申請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前向辦稅服務廳涉稅窗口遞交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包含下列內容:書面申請報告;延期申報審批表;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擴展資料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延期繳稅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在延期繳稅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同壹納稅人應納的同壹稅種的稅款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壹次。納稅人在延期內應積極籌措資金繳納稅款。
對納稅人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逾期未繳的,稅務機關應當從批準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並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應就應繳稅款及滯納金實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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