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為便利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現就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公告具體如下:
壹、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壹代碼標識。
二、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其中國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
三、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報送相關基礎信息。
四、稅務機關應當在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後告知或者通過扣繳義務人告知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並為自然人納稅人查詢本人納稅人識別號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申請退稅、開具完稅憑證、納稅查詢等涉稅事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識別號,壹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碼組成,其中,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機構納稅人,以國家技術監督局編制的9位碼。區分主碼位與校驗位之間的符號省略不打印並在其前面加掛6位行政區劃碼***15位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納稅人代碼為15位,其中,1—2位為省、市代碼,3—6位為地區代碼,7—8位為經濟性質代碼,9—10位行業代碼,11—15位為各地自設的順序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六條 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享制度。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