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
1、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2、壹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3、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4、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5、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二、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
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並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A級納稅人的激勵措施。
三、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
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並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時間:
納稅信用等級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就納稅人在壹定周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級別。納稅信用級別壹個納稅年度評價壹次。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復核。
法律依據: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按照第四條的評定內容分指標計分,設置A、B、C、D四級。
第六條: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不得評為A級:
(壹)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評定期前兩年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