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銳人信用等級級別查詢:
1、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確定和發布遵循誰評價、誰確定、誰發布的原則。
2、稅務機關每年四月確定上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3、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4、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復核。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
5、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綜上所述,納稅信用等級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就納稅人在壹定周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等級。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