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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開發區管理權限實行壹站式服務的有關規定

第壹條 市有關部門向開發區下放下列市級管理權限:

市計委、經委、外經委、建委關於利用外資項目立項、可行性報告、合同章程審批等權限;工商局、外經委等部門關於三資企業年檢、三資企業清算與撤銷審批等權限;市公安局向開發區公安分局下放辦理邊境通行證、三資企業公章刻制審批、出入境人員管理的統壹受理等權限。第二條 委托開發區代行以下職權:三資企業批準書的發放;三資企業技術引進合同審批;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的審機。第三條 向開發區派駐派出機構:已經市政府批準派駐開發區派出機構的公安、工商、財政、稅務、海關,除繼續履行既定職責外,均須在指定工作日派員參加開發區“壹站式服務”。其他部門確有需要的可經批準向開發區派出機構。第四條 向開發區實行派員上門服務的有:外匯管理局、商檢局、市建委、外經委、科委、市外辦、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局、勞動局、環保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土局、規劃局、交通局。房屋局、供電局、市政公用局、電信局以派員定期上門的方式參與對進區三資企業的“壹站式”服務。上述參加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進行調整。第五條 凡與三資企業管理服務聯系的市級各部門,均須與開發區管委會建立“點對點”聯系人制度,並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諾對開發區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隨到隨辦。第六條 “壹站式”服務的工作內容是:受理並辦理外來投資的有關手續,包括: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審批;合同、章程的審批;基本建設的審批;工商名稱預登記和註冊登記;財政、稅務管理、海關及進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備案等有關手續。提供相關的投資政策、法律法規和辦事程序的咨詢服務,並提供對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免收行政性收費的項目、標準及依據;依法受理外商投資企業對市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受市政府委托,負責對“壹站式服務中心”的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管委會須安排專用場所和專職人員保障“壹站式”服務的正常運作;由管委會負責同誌擔任值班長,負責協調處理、檢查督促“壹站式”服務中的重大事宜,對進駐服務中心的各部門的辦事效率、服務態度和工作質量進行考核、評比、通報;負責受理對服務態度、工作效率以及違規收費的投訴。第八條 參加“壹站式”服務的部門須將受理進區三資企業的服務項目、所需提交材料、時間承諾等以《服務指南》的形式報送開發區管委會公示上墻。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派駐“壹站式”服務中心的值班人員須相對穩定,作為本部門業務的授權代表,在各自部門職權範圍內為進區三資企業辦理行政許可、審批、登記、政策咨詢等,並且在規定的工作日時限內辦結相關手續。對於本部門跨處室之間的業務,由該值班員統壹受理催辦,不得推諉塞責。參與“壹站式”服務人員代表本部門職業形象,應依照公務員行為規範,熟悉業務、舉止文明、著裝整潔、熱情待人。上述人員在“壹站式”服務中心的德能勤績列入年度考核。第十條 “壹站式”’服務的指定工作日由開發區統壹確定。在指定工作日,上述參與“壹站式”服務的政府部門須責成專人到崗坐班,掛牌辦公;在非指定工作日的其他時間,由“壹站式”服務中心的開發區咨委會專職人員統壹受理,通過建立與開發區管委會的業務電話和落實到專人的“點對點”聯系制度,將需辦事項落實到實處。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南京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試行。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開發區內註冊、開發區內生產經營的企業。省級以上開發區可根據縣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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