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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批準《南京市汙染企業(項目)搬遷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汙染嚴重、當地治理有困難的企業,必須有計劃地進行搬遷。為了使這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成立汙染企業搬遷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市長任組長,市計委、經委、建委、環保、財政、稅務、規劃、國土、房產、勞動、市政公用事業局、南京供電局、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南京分行等部門的有關負責同誌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審批汙染搬遷項目,確定減、緩、免相關稅費,落實優惠政策,協調搬遷中的有關問題,檢查驗收項目進展。汙染企業搬遷的日常工作由市經委會同市環保局負責。第三條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汙染企業搬遷安排為技術改造或基建項目。搬遷至新址的建築面積原則上應控制在原址建築面積的130%以內,超出部分不再享受汙染企業搬遷政策。如有特殊困難,可酌情照顧。搬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合理布局,結合技術改造調整工藝,嚴格按照安全、環保“三同時”的規定辦理。第四條汙染企業(項目)搬遷的審批和管理程序:

(壹)汙染企業搬遷,經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和汙染企業搬遷領導小組審查批準後,納入市搬遷計劃;

(二)汙染企業根據全市搬遷計劃編制“汙染搬遷技術改造(基建)項目建議書”,報主管局(公司、集團)初審後,再報市汙染企業搬遷領導小組審批。經研究確定後,根據項目性質,由市計委、經委會同市環保局辦理立項手續;

(三)搬遷項目批準後,搬遷企業應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其管理按技術改造(或基建)項目管理程序進行。搬遷工作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五條汙染企業(項目)搬遷和新建工廠(項目)所需資金可從以下渠道解決:

(壹)自有資金(包括企業更新改造資金、生產發展資金、綜合利用“三廢”產品留用資金和上級撥付的更新改造資金);

(二)可以從企業繳納的排汙費中返還的資金;

(三)企業原址和廠房的補償費;

(四)停產搬遷過程中發生的搬遷費用,可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

(五)自籌資金不足的部門可向銀行申請貸款(包括環保貸款)。第六條汙染企業(項目)搬遷優惠政策:

(1)貸款:

1.搬遷項目批準後,需要申請貸款的企業可憑批準文件和汙染企業搬遷預算表向銀行申請貸款;

2、使用貸款進行搬遷的企業,貸款可以從企業稅前利潤中歸還,個別還款確有困難的,經市搬遷領導小組批準後,歸還期限可以延長。集體企業申請的貸款,如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適當減免還款稅收;

3、對超過搬遷或還款期限的企業,用稅後利潤償還貸款;確因客觀原因延期且符合稅前還款的,可報財稅部門審批,按規定用稅前利潤償還貸款。

(2)優惠政策:

1.搬遷企業原則上要邊生產邊建設,新廠房建成後再停產搬遷。搬遷企業應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給予適當的減免稅照顧。企業搬遷期間停止向主管部門繳納稅後利潤和折舊基金;

2、實行“工效掛鉤”的搬遷企業,在搬遷期間和新廠建成後壹年內,實行“工資總額包幹”。對按計劃完成搬遷任務並還清貸款,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在“包幹工資總額”的基礎上,上浮壹定比例。具體辦法按照市勞動、稅務、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3、搬遷企業應享受的優惠政策,在搬遷項目建築面積內可免交城市基礎設施費、耕地占用稅(市、縣征收部分)、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商業網點費、糧油購銷差價、新材料開發費;

4.搬遷企業搬遷至新址後,原計劃使用的水、電、氣指標可繼續使用。超過原容量的自來水增容費、燃氣增容費、電力增容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免。第七條汙染搬遷企業原址(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產權歸企業所有的部分)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並由規劃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改變使用性質手續。到國土部門和房產部門辦理房屋、房產、使用權變更手續,不得用於汙染產品的生產。補償費用是搬遷專項資金,專戶儲存,由財政監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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