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城區範圍內,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民政、衛生健康、公安、人民防空、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民政等部門建立信息***享機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準入、銷售及售後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10%的比例配置商業配套服務用房,在向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自行銷售或者出租。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規定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用經濟適用住房在建項目作抵押,向銀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也可以將其他在建項目、房產或者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專項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用於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抵押;因抵押人無法償還貸款,需要處分已抵押的經濟適用住房的,所得價款應當先行扣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產權所需繳納的費用。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十壹條 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綠色環保的原則。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層、超高層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可以適當增加,但套內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選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用地選址方案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會同城區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程序辦理用地規劃許可手續。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且項目資本金充足、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建設,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確定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合同,對經濟適用住房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戶型比例、銷售價格、前期物業管理等進行約定。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嚴格執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現行國家規範、標準進行項目設計及施工。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良好社會信譽的建築企業和監理企業實施。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嚴格執行住宅工程逐套驗收制度,未實施逐套驗收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建設,並經驗收後與項目主體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信息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