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證對象及受理機構
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公安機關負責受理發放;
在居住地就讀、就醫、探親人員及按照有關規定引進、交流的人員不需申報居住登記和領取《居住證》;
二、所需材料
(壹)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
(二)申辦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住所證明;
(四)本人年內彩照壹張(照片標準參照二代身份證照片);
三、收費問題
(壹)《居住證》實行壹人壹證和年度簽註;
(二)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年度簽註,不收任何費用。
(三)流動人口因遺失、損壞補領、換領《居住證》或者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重新申領《居住證》的,需要繳納工本費。
四、申報時限及要求
(壹)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置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申報居住登記,在旅館登記住宿除外;
(二)居住地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置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
五、用人單位的申報義務及其責任
(壹)用人單位在聘用和解除聘用流動人口之日起3日內,應當將流動人口信息報送公安機關;不按規定報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用人單位不得聘用無《居民身份證》的流動人口;違反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申報義務及其責任
(壹)出租屋主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督促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置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申報居住登記;不如實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出租屋主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的承租人,並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違反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在完成中介租賃之日起,5日內將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況和出租房的具體地址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不按規定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不得將出租房屋介紹出租給無《居民身份證》的承租人;違反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七、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