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 1起施行。這個規定把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定為25年。
目前我區所有統籌地區最低繳費年限不統壹,最長25年,最短10年。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速,退休人員比例增加,繳費人群比例逐漸降低。繳費年限低削弱了醫保基金的保障能力,容易誘發人們不想早參保的投機心理。
此次統壹提高最低繳費年限,有利於保障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患病時能夠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常誌剛表示,在執行這壹新政策時,將設立政策過渡期,實行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確保政策平穩過渡。
為進壹步健全和完善自治區醫療保障體系,維護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權益,制定統壹規範的參保人員管理和經辦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1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醫保辦函[2021]43號),結合自治區實際,我局起草並印發了《基本
《實施細則》提出了五項主要工作內容:合理設定擴招目標、落實入學繳費政策、銜接跨系統入學利益、有序清理重復入學、完善個人入學繳費服務機制。
實施細則在貫徹國家文件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重點群體的參保繳費政策,包括符合補貼參保條件的人員、學生、新生兒、退役軍人、短期季節工和靈活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服刑人員等。
第壹,國家沒有規定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和服刑後如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本實施細則中,服刑期滿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服刑人員可以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或者居民醫療保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服刑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不能補繳;服刑前已經退休的,刑滿釋放後恢復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對於新生兒,要求使用真實姓名和身份證明。新生兒出生後90天內,監護人原則上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自出生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納入醫保報銷。戶籍前死亡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其法定監護人可以以“父親或母親姓名+XSE”為姓名,選擇“其他證件類型”,以父親或母親的身份證號碼辦理參保登記。按規定繳納生育當年的醫療保險費後,自生育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報銷完畢後,應及時終止參保。
三是針對短期季節工和靈活就業人員,考慮到參保關系轉換頻繁,為保證待遇有效銜接,《實施細則》提出了享受新參保關系和中止原參保關系的待遇辦法,以保證合理待遇需求。
法律依據: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達到25年。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按照上壹年度的繳費標準,壹次性繳納剩余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補足剩余費用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本條例實施前,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原統籌地區的繳費年限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