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每平方米7.50元;
(二)呼倫貝爾盟、興安盟、哲裏木盟、烏蘭察布盟、巴彥淖爾盟和赤峰市每平方米6.25元;
(三)錫林郭勒盟、伊克昭盟、阿拉善盟每平方米5元。第六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或者委托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單位和個人獲準占用耕地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旗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劃撥用地。第七條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人均占有耕地和經濟發展情況確定旗縣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是加權平均數不得低於或者高於本辦法規定的平均稅額。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本地區的適用稅額,對人均占用耕地數量和經濟發展情況差別較大的蘇木鄉鎮,可以規定不同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但是加權平均數量不得低於或者高於本旗縣(市、區)的適用稅額。
農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核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占用耕地建住宅、農牧民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的,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占用糧食生產基地、經濟作物區用地、城市郊區菜地和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的耕地,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占地除外),加征50%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稅。第八條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之日。獲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在30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逾期不申報納稅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第九條 下列經批準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壹)部隊和自治區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等軍事設施;
(二)國家和地方鐵路線路及其兩側留地、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等;
(三)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等;
(四)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保障其安全的用地;
(五)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和單位子弟學校,個人舉辦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食堂、宿舍等;
(六)醫院、衛生院、醫療站、醫務所等醫療單位;
(七)幼兒園、敬老院;
(八)殯儀館;
(九)直接為農牧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
(十)移民、災民建房。
前款規定的免稅耕地,征用或者占用後改變用途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第十條 農村牧區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牧戶,在規定標準之內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尚未達到溫飽的免稅,其他困難戶適當減稅。
前款規定減稅或者免稅的程序為: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旗縣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報旗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 在老少邊窮地區修築公路或者興建其他扶貧工程,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給予減免或者免稅。第十二條 經批準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超過2年未使用的,按規定稅額加征2倍以下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