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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因本人己辭工將壹年時間了,以前我是在深圳工作,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卻在清遠買的這合法嗎?另壹個問

我是做人力資源的。這種事情我最懂,請看下面

住房公積金政策答問

住房公積金簡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逐月繳存的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壹部分住房公積金繳存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主要包括:專辦員、住房公積金帳戶登記、封存、轉移、匯繳、補繳和公積金聯名卡等等。

壹、住房公積金專辦員

1.問:什麽是專辦員?

答:專辦員是負責本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有關業務辦理,具備壹定計算機操作能力的單位正式職工。

2.問:專辦員有哪些職責?

答:專辦員主要負責按為本單位及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有關業務,整理與保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文件資料,審查本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提交的有關資料,協助公積金中心對本單位職工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與貸款等業務知識的宣傳與指導等。

3.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業務有什麽益處?

單位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業務後,單位專辦員在自己的辦公室即可進行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單位人員的增加、減少,基數調整、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合並,信息的查詢、修改,數據的下載和票據的打印等;操作簡單,維護方便,減少了專辦員的奔波勞累。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4.問:哪些單位應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

5.問:繳存住房公積金對企業有什麽益處?

答:企業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利於企業塑造依法履行義務、自覺維護職工權益的良好社會形象;有利於企業引進人才、留住人才;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有利於增強職工對企業的歸屬感,激發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6.問:新設立的單位何時辦理住房公積金?

答: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公積金中心業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註冊登記。

7.問:《暫行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單位何時辦理住房公積金?

答:應當在《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註冊登記。

8.問:我市部分單位和職工《暫行辦法》實施之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怎樣處理?

答:《暫行辦法》明確,已按照《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深府〔1992〕128號)等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在《暫行辦法》施行後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繳存登記手續並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9.問: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上限如何確定?

答: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10、工資總額組成包括哪幾項?

答:按國家規定(統制字[1990]1號文)的職工工資,主要有以下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工資。

11.問:目前我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相同。

12.問:如何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

答: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

13.問:單位錄用的職工如何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14.問: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如何列支的?

答: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機關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15.問: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怎麽辦?

答:單位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及變更的相關材料到公積金中心繳存網點辦理變更登記。

16.問:單位如何辦理註銷登記?

答: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到公積金中心繳存網點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17.問: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怎麽辦?

答:因連續虧損兩年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18.問: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多長?

答: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後未能恢復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申請。

19.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有沒有戶口限制?

答:只要是與我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都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公積金沒有戶籍限制。

20.問: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誰?

答: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21.問:哪些情況下職工可以不繳存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個人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但單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繳存。

22.問:個人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否計息?

答:按《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9]77號)第十四條規定,當年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存款按照每年6月30日掛牌活期存款利率計結利息;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存款按照每年6月30日掛牌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結利息。

23.問: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按什麽利率標準結息?

答:根據2010年10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的通知》(銀發[2010]294號),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的如下:

壹、從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上調0.2個百分點,由現行的1.71%調整為1.91%。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保持不變。

二、從2010年10月20日起,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分別上調0.17和0.18個百分點。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從3.33%調整為3.50%,五年期以上從3.87%調整為4.05%。

三、從2010年10月20日起,開展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試點的城市,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並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變動做相應調整。

三、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封存、轉移

24.問:單位何時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

答:自公積金中心核準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新錄用職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25.問: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部封存和集中封存是什麽意思?

答:內部封存是指單位專辦員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由正常狀態變為停止匯繳狀態。集中封存是指單位專辦員、清算組織、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從壹個單位賬戶轉移到公積金中心指定的集中封存賬戶下。

26.問:什麽情況下進行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部封存?

答:職工停薪留職、因公出國等原因,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止工資關系而暫停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為所屬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部封存手續。

27.問:什麽情況下進行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

答:職工與原單位恢復其臨時中斷的工資關系時(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封存在單位賬戶下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予以啟封。

28.問: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什麽情況下需要轉移?

答:主要有職工調動工作並轉移工資關系的;單位合並、分立的;單位撤銷、破產、解散、職工與新就業單位重新建立勞動關系的;需進入集中封存戶管理的。

29.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怎樣轉移?

答:職工住房公積金轉移分為從市外轉入本市和職工調離本市轉移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所在本市新單位專辦員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或原單位專辦員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需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清冊》;職工本人辦理的,還提供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身份證。

四、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和補繳

30.問:什麽是住房公積金的匯繳?

答:匯繳是指單位為其在職職工代扣並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當在每月規定時間將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公積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31.問:什麽是住房公積金的補繳?

答:補繳是指單位為職工繳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需辦理補繳的主要情形:因單位原因漏繳的住房公積金;因單位原因計算錯誤等原因少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單位緩繳期間或降低繳存比例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32.問:已購買住房的職工是否還要繳交住房公積金?

答:已購買住房的職工還要繼續繳交住房公積金。

33.問: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如何計息?

答: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上年七月壹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為壹個結算年度,並以結算年度為結息期,在本年六月三十日對每個職工的公積金專戶予以結息。

34.問: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年度如何確定?

答:據《暫行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年度為當年的七月壹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35.問:什麽是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是公積金中心與銀行聯合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行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它是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查詢、提取、還貸與個人儲蓄、結算、消費等各種功能的聯名卡。

36.問:職工如何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答:職工有權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因此,公積金中心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由職工本人保管。公積金心為職工出具有效憑證,不僅可以將其與職工債權債務關系加以確定,而且還可以通過有效憑證的發放增強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透明度,調動職工關心、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積極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7.問: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哪些權益?

答:職工對個人住房公積金擁有支配權。住房公積金職工存儲部分,單位資助部分,以及繳存期間利息,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並免征個人所得稅和利息稅。而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38.問:單位和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怎麽辦?

答: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39.單位不給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怎麽辦?

答: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單位不給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0、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情況怎麽處理?

答: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補繳本息。逾期仍不補繳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1.問:企業依法破產清算的,其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破產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35號)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企業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壹清償順序清償。

第二部分住房公積金提取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暫行辦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住房分為住房消費提取和非住房消費提取。

壹、住房公積金提取範圍

1.問: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在按規定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消費外,我市規定,職工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壹)退休的;(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四)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五)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六)戶籍遷出本市的;(七)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2.問:住房公積金提取依據是什麽?

答:住房公積金提取依據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按其規定的條件,並提供相應的憑證及文件資料,由公積金中心按規定程序辦理。

3.問:職工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具體條件是什麽?

答;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時間應當滿3個月,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保留3個月的繳存額。申請人按規定提供的相關票據在開據之日起壹年內有效,有效起始日期為2010年12月1日。

4.問: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其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如何處理?

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專戶,由公積金中心代管。

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要求

5.問: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購房首付款?

答:可以。只要職工是因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達到提取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提取。

6.問:大修的具體含義是什麽?壹般的裝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大修是指由當地房屋鑒定部門鑒定為嚴重損壞房、危房,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壹般的家庭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都不可以提取。

7.問:哪些情況下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其配偶能否同時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和按本市規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生額。

8.問: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方式有哪些?

答:申請人可以通過網上申報、預約後,到業務網點遞交紙質材料辦理提取手續,還可以攜帶紙質證明材料直接到業務網點辦理提取手續。

9.問:職工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答:可以。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本人應當在《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中簽署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應當提供其本人身份證和委托人身份證。

10.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和次數有什麽要求?

答: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間是當年的七月壹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提取次數每年度不超過兩次。

11.問:為什麽職工不能隨便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

答:住房公積金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具有強制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分為單位繳存與個人繳存兩部分,其中單位繳存加重財政負擔,增加企業和單位的成本,而個人繳存部分則通過減免個人所得稅(減少了國家稅收)強制性的來為職工提高購房支付能力。既然國家為職工的利益做出了這種讓利行為,也相應的要求職工暫時讓渡住房公積金的自由使用權。

12.問: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有哪些限制?

答: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為發票或者專項收據開具日前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其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票據載明的實際支出。

三、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

13.問:什麽是“還貸委托提取”?

答:償還住房貸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簡稱還貸委托提取,是還貸提取的另壹種方式。其含義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委托所在地公積金管理機構和貸款銀行,在其按月償還住房貸款後,依據其按月償還貸款情況提取公積金(含新職工住房補貼),並直接劃轉到指定扣款還貸的個人銀行帳戶。

14.問:什麽情況下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自動中斷?

答: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未達到國家和本市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的留存額時,委托提取還貸將自動中斷。

我已經盡力了,不滿意也沒辦法啊!

呵呵

下面還有,

住房公積金政策解讀

壹、住房公積金定義和我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必要性?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逐月繳存的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從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來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可提升職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住房困難,有利於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條件。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本政策?

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在職職工繳存。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不低於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在5%至20%之間確定。同壹單位只能確定壹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基本政策?

職工在按規定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消費外,我市規定,職工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壹)退休的;(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四)男性年齡滿50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45周歲,失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五)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六)戶籍遷出本市的;(七)戶籍不在本市並已申請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本政策?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壹)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二)首付購(建)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三)按規定提供貸款擔保;(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五)職工及其配偶未發生或者已經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六)經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材料。

五、住房公積金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等有關規定,我市職工個人及其單位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繳存、提取使用、以及留存在個人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均免征個人所得稅,其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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