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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補償金如何交個稅

法律主觀: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壹、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壹、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壹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壹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壹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壹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壹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壹定標準壹次性支付壹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個稅計算規定: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壹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2.個人領取壹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壹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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