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為17%和銷售收入的6%(分別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生產加工納稅人);
2.城建稅按已繳納增值稅的7%繳納(縣級5%,鄉鎮1%,農村不納稅);
3.教育費附加按已繳納增值稅的3%繳納;
4.地方教育附加為已繳納增值稅的2%;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蓋章;賬本按5元/本(每年開賬時)繳納;每年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壹年全額繳納,以後逐年遞增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不同,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車船稅按車繳納(各地規定不同,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
9.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5%繳納。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81號《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壹是銷售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二。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抵扣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業機械免征增值稅。
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合作社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本通知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設立並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0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