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稅法采用分類稅制模式,農民工收入的涉稅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壹是農民工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簽訂壹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時,由支付人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稅款,以其實際收入扣除法律費用後,按5%至45%的累進稅率繳納稅款;
二、農民工短期提供勞務,按“次”或按月取得勞務報酬,由付款人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稅款,月收入或“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800元手續費後,稅率為20%,而月收入或“次”收入高於4000元的,扣除20%的所得後,稅率為20%。
三、農民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並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其所得應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至35%的累進稅率;
四、農民工因購買彩票每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按“偶然收入”項目20%的比例征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