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有經常居所;中國境內所得和中國境外所得,分別指中國境內所得和中國境外所得。
第三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來源於中國境內:
(壹)因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所得;
(四)轉讓中國境內的房地產和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四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且連續不滿6年的個人,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征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累計居留183天的任何壹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留183天的連續年限重新計算。
第五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和場所負擔的,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