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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稅收重大變革,對銀行有哪些利好

7月11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普蘭金融研究員指出,這壹利好消息對票據直貼行來說,大幅降低稅負支出,有利於各行營銷票據承兌以及貼現業務;對貼現企業來說,直貼行直貼意願增強,企業融資便利性上升,企業簽發票據的積極性有可能上升。此外,對票據轉貼行來說,增加稅負支出,降低銀行持票的意願,提高票據交易的積極性。

“對票據業務稅收整體而言,從貼現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到各交易銀行按照持有期繳稅,票據業務稅收到底是增稅還是減稅也跟市場整體的利率走勢有關。如果票據利率整體處於上漲態勢,票據業務稅收不降反漲,反之則更有利。”業內人士指出,而對票據市場發展來說,這有利於票據市場的長久健康發展,有利於推動票據利率市場化,從過去的靠政策優勢盈利(稅收差異,科目差異等)轉向根據對未來利率研判操作。

增值稅改革之後,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同時,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壹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

即廢止了:

壹、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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