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金融研究員指出,這壹利好消息對票據直貼行來說,大幅降低稅負支出,有利於各行營銷票據承兌以及貼現業務;對貼現企業來說,直貼行直貼意願增強,企業融資便利性上升,企業簽發票據的積極性有可能上升。此外,對票據轉貼行來說,增加稅負支出,降低銀行持票的意願,提高票據交易的積極性。
“對票據業務稅收整體而言,從貼現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到各交易銀行按照持有期繳稅,票據業務稅收到底是增稅還是減稅也跟市場整體的利率走勢有關。如果票據利率整體處於上漲態勢,票據業務稅收不降反漲,反之則更有利。”業內人士指出,而對票據市場發展來說,這有利於票據市場的長久健康發展,有利於推動票據利率市場化,從過去的靠政策優勢盈利(稅收差異,科目差異等)轉向根據對未來利率研判操作。
增值稅改革之後,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同時,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壹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
即廢止了:
壹、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