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擴展資料
發票丟失處理方法:
(壹)丟失、被盜發票報告
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應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大廳發票受理崗報告,領取《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
《發票掛失聲明申請審批表》無法完整記錄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填寫好後交主管稅務機關.
(二)受理、審核
主管稅務機關發票受理崗核對表證資料後,開具《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並將有關資料轉交有關發票管理崗,分別作如下處理:
1、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責成納稅人將《〈發票遺失聲明〉刊出登記表》和"掛失登報費"壹並郵寄中國稅務報社,在《中國稅務報》公開聲明作廢;
2、丟失、被盜普通發票的,在當地新聞媒介公開聲明作廢.
(三)驗銷發票
納稅人公開申明作廢後,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資料到發票管理崗驗銷發票.
財政部-當場處罰罰款票據管理暫行規定
上海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