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1997]第77號
1997-06-2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為進壹步規範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就企業資產評估增值的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壹、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壹規定,在清產核資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以非現金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其資產增值凈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資產中途或到期轉讓或收回時,轉讓或收回投資取得的收入與投資時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賬面原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產權轉讓凈損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五、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或者清算資產時,出售或者清算價格低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的,應當按照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清算收入;出售或者清算價格高於接受捐贈時的真實價格的,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余額,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清算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