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方的名稱
2. 對方稅務登記證上的識別號
普通發票的組成部分:
1. 發票代碼:每張發票都有獨壹無二的發票代碼;
2. 發票號碼:與發票代碼壹起,用於唯壹標識壹張發票;
3. 開票日期:發票上標註的開具日期;
4. 銷售方名稱及稅號: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和稅務登記號;
5. 購買方名稱及稅號:可選填,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企業或個人的名稱和稅務登記號;
6. 商品或服務名稱: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的名稱;
7. 數量和單位:銷售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8. 單價和金額:商品或服務的單價和總金額;
9. 稅率和稅額:商品或服務適用的稅率及計算出的稅額;
10. 收款人、復核、開票人:開票企業的相關負責人簽字;
11. 備註:可以填寫與發票內容相關的其他信息。
綜上所述,開具普通發票時必須填寫的信息包括對方的名稱和對方稅務登記證上的識別號,這些信息對於確保發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關重要,同時也是稅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壹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