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擴展資料:
1、增值稅壹般發票的格式、字體、列次、內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全壹致,分為兩聯發票和五聯發票,按發票聯次為二、基本聯次為二、第壹聯次為二、賣方為記帳憑證。
2、發票副本,買方將其作為記賬憑證。另外,為了滿足壹些納稅人的需要,在基本接頭之後又增加了三個附加接頭,即五個附加接頭,供企業選擇使用。
增值稅普通發票二聯(發票聯)用防偽紙打印。代碼采用專用防偽油墨印刷,數字字體為專用字體。每個鏈接的顏色依次為藍色、橙色、綠藍色、黃綠色和紫紅色。
3、所有納入“壹機多票”系統(含試開)的壹般納稅人,自納入之日起使用全國統壹的增值稅壹般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對於壹般納稅人已收到但未使用舊版本的壹般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退還稅款;經稅務機關批準,為避免存貨發票的浪費,普通納稅人可延期實行“壹機多票”制,但最遲不得遲於2005年底。
4、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價格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
5、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壹機多票”制度試點工作,切實做好新老普通發票的銜接工作。把握形勢,整體布局,合理安排。確保“壹機多票”系統的順利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臨時的基礎上,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的發票的地方操作的書面證書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並處理發票的人的身份證明。
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後開。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臨時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從事業務活動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頒發的證書,取得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的業務的業務。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臨時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可能要求單位或者個人從外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供擔保人或支付押金不超過10000元人民幣的面值、數量他們收到的發票和購買,並限期取消發票。
發票按期清償的,保證人免除保證義務或者返還定金;未按期繳納或者註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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