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高收入個人,需要在次年三個月內向當地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填寫《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納稅人),相當於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壹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
指企業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
壹般情況下,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為工資薪金稅似乎沒有開發單獨的申報模塊。只有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才會有個人補充申報模塊。
擴展數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1998-10-20]第182號)等法律規定,
壹、最終結算和支付的期限
內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
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結清所欠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退稅或者抵扣下壹年度應納稅額。
其次,應該指出的是:
(1)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最後壹個預繳期的稅款,不得延期至匯算清繳時申報預繳。
(二)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三)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予以批準。
(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者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並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納稅款。
(五)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的,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合並、分立後其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結清稅款;納稅人身份不變的,可以連續計算納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