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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開發票,只開收據給人家,算逃稅嗎

屬於逃稅行為。因為不開據相關發票,在報稅系統中就可以不登記有關收入數字。也就是說,僅開具相關收據,可以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但是由於發票沒有開據,在報稅時,可以人為的將相關收入減少至當期已開發票的數字。

尤其是在當前營改增的大背景下,增值稅的稅收更需要企業告知已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其增值部分才會納稅。因此證明中最有力的證據就是由稅務總局監制的發票的開具情況。所以,不開發票屬於典型的逃稅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壹條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壹,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壹,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且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於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帳憑證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擴展資料:

壹、納稅義務人采用種種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在資本主義國家,逃稅有兩種情況,壹種是采取非法手段逃避納稅;壹種是采取合法手段逃避納稅。前者稱逃稅,後者又稱避稅。

狹義的逃稅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不按稅法規定申報納稅的壹種違法行為。如利用漏報、少報、不報應稅收入、收益;偽造賬證,隱匿財產,甚至賄賂稅收官員等非法手段逃避納稅。

廣義的逃稅是指納稅義務人采用各種手段逃避納稅的壹種行為。具體可分為兩種:

(1)采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在西方國家壹般稱“逃稅”,在我國稱“抗稅”、或“漏稅”。

(2)采用合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稱為“避稅”。狹義的逃稅指納稅義務人采用非法手段少納或不納稅的行為。

二、廣義上逃稅還包括納稅人因疏忽或過失沒有履行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的行為。逃稅不是專門的法律術語,但依據中國稅法及有關規定,可概括出以下幾點:

(1)逃稅為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行為,它是壹種違法行為。

(2)依法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

(3)扣繳義務人須依法代扣、代收、代繳稅款。

(4)對逃稅者采取壹定行政措施。廣義地逃稅,應包括偷稅和抗稅。後者是列入刑事犯罪範疇的,是逃稅發展的極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開的,表現形式不同,性質無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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