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無需書面通知或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我的著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景之律師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的規定:
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該條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壹般都會駁回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直接賠償勞動者未繳納社保的請求。雖然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請求會得到支持,但由於社保經辦機構明確不辦理補繳業務,勞動者的訴求實質上無法實現。
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
(1)社保經辦機構有權對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和負責人直接處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有權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擴展數據
社會保險支付現狀
官方數據顯示,2013年有3800萬人停繳社保,占城鎮職工參保人數的10%以上,但農民工停繳社保問題十分突出。壹旦個人中斷社保,根據各地政策不同,買房買車都會受到很大影響。表面上看,社保中斷純屬個人行為,但它影響的是整個社保體系。
2015新年伊始,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地紛紛上調社保繳費基數標準。與2014相比,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社保費用有所增加。?
2015年8月底,第三方社保專業機構“51社保”發布的《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顯示,企業參保基數達標率為38.34%。也就是說,仍有近62%的企業未按職工實際工資繳納社保,其中24%的企業按最低基數繳納。
2016北京、上海、重慶、安徽等地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由於平均工資的提高,各地社保繳費基數的上下限也有不同程度的上調。2016年上海市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調整為17817元和3563元,比上年分別增加1464元和292元;
2016年重慶市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月繳費基數上限和下限為15523元,分別比上年增加1315元。
華旅。com-勞動合同法全文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百度百科-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