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職工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的人員。季節性就業應轉換為年平均就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從業人數。
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人數與規定比例的差額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不得為整數。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職工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人數與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數字可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四舍五入)。
可以減免保證金的情形:
1.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自工商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20人以下(含20人)小型微型企業免征保障金;
2、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時,可申請減免或延期支付保障金。
綜上所述,保障金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繳納的。
法律依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
保障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繳納。》
第五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因財政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減少“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以給予減免照顧。未經批準,逾期不繳納者,可對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