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
(壹)壹般納稅人
企業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現代服務業-租賃服務業”征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9%。
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租賃其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壹般納稅人出租1,2065438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按照3%的扣繳率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按5%的稅率計算繳納。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不動產(不包括個人出租的住房),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減免稅規定
對經營性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應當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軍隊備用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月銷售額在654.38+0.5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1)壹般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增值稅為基礎。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縣、鎮的,稅率為1%。
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的3%計繳。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稅的2%計繳。
(2)優惠條款
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日至2021日至20212日至31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減免資源稅、城市
財稅[2016]第12號規定:月銷售額或營業額納稅額不超過15000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納稅額不超過45萬元)。
第三,財產稅
(1)壹般規定
企業出租房屋,房產稅以房屋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應稅單位和個人無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
對於租賃房產,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租期的,房產所有人應當在免租期內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財稅[2010]第121號
(二)減免稅規定
財稅[2008]24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出租給職工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執行私房政策,按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給居民的私有房屋,暫免征收房產稅。
免征公租房房產稅(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號公告第61號規定免稅期限為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至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21號。
根據財稅[2019]13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2065 438年6月+10月1日至20265438年6月+2月31日期間,可以減征資源稅和50%以內的稅額幅度。
四。城市土地使用稅
(1)壹般規定:按照土地所在地的稅收標準繳納。
(二)減免稅規定
根據財稅[2019]13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2065 438年6月+10月1日至20265438年6月+2月31日期間,可以減征資源稅和50%以內的稅額幅度。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61號: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6號公告2021將優惠期延長至65438+2023年2月31)
動詞 (verb的縮寫)印花稅
(1)壹般規定
企業出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1%。如果稅額小於1元,按1元貼花。
(二)減免稅規定
根據財稅[2019]13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2065 438年6月+10月1日至20265438年6月+2月31日期間,可以減征資源稅和50%以內的稅額幅度。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所涉及的印花稅免征。
不及物動詞企業所得稅
企業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交易合同或協議約定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且壹次性預付租金的,出租人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支匹配原則,將上述確認收入分期計入相關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