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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納增值稅

法律主觀:

《國稅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壹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客觀:

企業拆借資金利息增值稅:無論是否收取利息,都應繳納增值稅。營改增之後,財稅[2016]36號《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也就是說,如果企業之間發生了資金拆借,無論是否收取利息,都應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1、拆借資金的增值稅稅率:對於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於壹般納稅人企業,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2、拆借資金的增值稅進項不可抵扣。財稅[2016]36號《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購進的貸款服務,以及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就是說,借款方(收到資金的企業),向貸款方支付的利息(也常稱為資金占用費),以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即使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3、哪些拆借資金的情況可以免征增值稅:僅僅只有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稅。4、什麽叫統借統還業務:(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壹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對於中小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而言,幾乎不可能符合統借統還的情況,也就不可能有免征增值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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