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什麽企業必須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簡單地說就是,員工個人
工資
達到壹定標準,就應該交個人所得稅,這是法定的,當員工的工資應該交稅的時候,法律規定由發薪單位負責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稅金(代扣),並交給稅務局(代繳),這就是代扣代繳的過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並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實施條例
》:
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壹)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壹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企業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
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貫徹
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
征管法
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三、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簡單理解:
1、企業給員工支付的工資年度內累計96000元以內的,每個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月工資--“五險壹金”-5000)*3%
2、超過96000元後,每個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月工資-“五險壹金”-5000)×10%-2520/12(速算扣除數除以12個月)
舉個栗子:
員工薪資為每個月11000元並且沒有五險壹金的情況下,那麽1-8月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1000-5000)*3%=180元,9-12月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1000-5000)*10%-210=390元。
下面是官方的計算方法,反正我看了頭大。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余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後余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壹百零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稅款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等告知該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