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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返稅稅務局管嗎

企業返稅是受稅務局管理的。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壹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

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時,應填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 (表樣見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二期網絡版)並提供以下資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4.海關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5.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年審審批表;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如代理出口協議等。

(二)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前,出口退稅企業登記辦法暫時按以上規定辦理。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時,出口企業除提供換發稅務登記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以上資料。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後,有關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壹並納入稅務登記統壹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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