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壹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持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
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時,應填報《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 (表樣見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二期網絡版)並提供以下資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4.海關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無需提供);
5.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年審審批表;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如代理出口協議等。
(二)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前,出口退稅企業登記辦法暫時按以上規定辦理。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時,出口企業除提供換發稅務登記的有關資料外,還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以上資料。2002年換發稅務登記後,有關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登記壹並納入稅務登記統壹管理。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