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股權轉讓來說,我們可以通過工資薪金、年終獎、合夥企業等方式來合理進行稅務規劃。
按照個稅規定,個人股東獲得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時,依法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所以,最終股東能夠拿到的錢大大縮水,不少股東為了規避這部分的稅款,往往會采取壹些錯誤的做法,比如向企業借款等,但這樣的方式不但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反而還會給企業帶去很大的風險,很容易引起稅務稽查。
那麽,股東分紅到底應該如何合理合法優化稅務成本呢?在這裏簡單說壹說這三種方式,若想要進行長期專業的安全稅務規劃,可以找像我們這樣的節稅平臺來合作~
壹、通過發放工資薪金進行規劃
股東也是公司的壹名員工,可以按普通員工為其發放工資,提前提取收益。
通過發放工資薪金進行規劃時,還需要註意,2019年個稅改革後,員工的工資薪金按照七級累進制進行計算,適用稅率3%——45%,同時,還可以申請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規劃時應特別註意發放的工資金額,適用稅率應低於20%,否則也無法達到優化稅務成本的目的。
二、利用年終獎做規劃
根據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應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這段過渡期,可以給股東發放年終獎,通過選擇合並計算或者單獨計算,使得個稅成本最低。
三、利用合夥企業等其他方式規劃
分紅是企業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對於自然人股東而言,獲得分紅時,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但如果股東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組織形式呢?
針對自然人股東的分紅個稅問題,我們可以通過不同組織形式,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實現稅務成本優化。
以上僅為規劃的思路,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