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限制稅率及其執行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條款,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限制稅率壹般比國內法的規定稅率優惠,如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限制稅率為7%。
2.政府全資擁有金融機構利息免稅
我國與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部分協定還將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擔保或保險的貸款也包括在內。有些稅收協定中對可享受免稅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列名,我國列名的金融機構壹般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3.常設機構構成
如果沒有稅收協定,根據各國國內法,通常而言,在東道國從事建築、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均應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納稅。稅收協定提高了東道國的征稅門檻,規定上述活動只有在持續達壹定時間的情況下,才構成在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在東道國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負有納稅義務。
4.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我國大部分稅收協定對於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通常規定:締約國壹方對締約國另壹方企業在其境內設立或構成的常設機構進行征稅時,應僅以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也就是說,常設機構的利潤應按其履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歸屬利潤,不允許將項目、活動或服務產生的所有利潤都歸屬於常設機構。
5.國際運輸
我國簽訂的大多數稅收協定對國際運輸所得采取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和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即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從本國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稅。此外,部分稅收協定還規定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互免間接稅。
除了稅收協定以外,我國對外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海運協定等國際運輸協定、文化交流協議等政府間協議中也有免稅條款。如果東道國的征稅行為涉嫌違反上述政府間協議,稅務總局可以與對方主管當局協調。
6.非歧視待遇
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於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需要註意的是,給予居民的個人扣除或減免稅等優惠待遇不屬於該條款的範圍。
個人納稅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個人除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待遇外,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都規定了僅針對個人的相關條款。
1.受雇所得
中國個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從事受雇活動取得所得,如果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可在受雇勞務活動的發生國(即來源國)免稅。這三個條件為:在受雇勞務發生國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報酬不是由具有來源國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該雇主支付的;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的。
2.教師和研究人員
我國在部分稅收協定談判早期為了引進先進的文化和人才,促進兩國間的教育、科學、文化交流,在稅收協定中列入了專門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東道國對於符合壹定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壹定期限內(通常為2年或3年)給予免稅待遇。
3.學生
目前出國留學的學生越來越多,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的學生條款對留學生提供了壹定保護,即免稅待遇。通常這壹免稅會有三個條件(以中國與A國協定為例):
(1)中國學生去A國之前應是中國的稅收居民;
(2)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來源於A國以外;
(3)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僅為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