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間作為壹個完整的納稅期間,繳納所得稅。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壹般要經歷開業、發展、註銷等階段。因此新稅法也相應規定,納稅人的所得分為正常持續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前者按所得稅法規定繳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這也是稅務機關所得稅管理的日常工作。後者是企業因故註銷而進行企業清算,在清算終了後對形成的清算所得按稅法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兩者都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但後者屬於企業清算期間形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間不同於企業的正常經營期間,已不具備持續經營的前提,所以,清算所得的確認也與正常經營所得的確認不同。
新稅法上所謂的清算所得,是指企業在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股東決議終止經營或發生應稅改組時全部可辨認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減除各項清算費用、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公積金和各項權益性基金後的余額,超過實收資本的部分。
具體來說,企業的全部可辨認資產應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應收款項、遞延資產和無形資產等。企業進入清算期時,全部可辨認資產必須要以可變現價值來衡量。企業的清算費用指清算期間支付的職工生活費、財產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費用、資產評估費及訴訟費等。這裏的損失,企業的負債數額應根據企業終止清算的形式加以計算確認。壹般情況下,對於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應轉作收入,增加清算所得,作為債務的減項。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公積金和各項權益性基金應根據審核後的賬戶余額確認。
清算所得用公式表示為:
清算所得=全部可辨認資產的可變現價值-各項清算費用-各項負債-累計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公積金-各項權益性基金-實收資本
全部可辨認資產的可變現價值=存貨的可變現價值+非存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清算資產的盤盈
各項負債=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拖欠的各項稅金+新增加的債務+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
企業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以清算期間為壹個納稅年度,在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之前,向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