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濟適用房的稅收優惠政策
1.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項目中建設廉租住房,在商品房項目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如果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就可以確定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2.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住房租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房項目中建設廉租住房,能夠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印花稅。免征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單位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印花稅,以及與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有關的印花稅;
3.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65438號+0),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應稅毛利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規定確定,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房的,不得低於3%。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保障性住房項目預售收入進行初次納稅申報時,須附相關部門批準開發銷售保障性住房項目的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條件或未附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按照非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規定執行;
4.根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02號[2010],經濟適用住房是經政府批準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普通標準房。壹般來說增值較低,土地增值稅預征時按0.5%的稅率執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增值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增值超過項目扣除額20%的,照章征收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不能準確清算的,按照普通標準房的2%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