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我們去銀行或是其它政府機關,裏面的工作人員言語不好,態度惡劣,相信大家都有過這樣的經歷。我國日前修訂出臺《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對納稅服務投訴工作進行規範和優化,進壹步提高監督投訴質效,更好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那麽納稅服務投訴怎麽處理呢?下面跟著我壹起來了解壹下。 納稅服務投訴怎麽處理 1、稅務機關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應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註重調解,化解征納爭議。 2、稅務機關對各類服務投訴應限期辦結。對服務言行類投訴,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服務質效類、其他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類投訴,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3、屬於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快速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壹)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項所規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納稅人提出的個人所得稅服務投訴; (三)自然人繳費人提出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繳服務投訴;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實的服務投訴。 4、服務投訴因情況復雜不能按期辦結的,經受理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同時向轉辦部門進行說明並向投訴人做好解釋。 5、屬於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可即時處理: (壹)納稅人當場提出投訴,事實簡單、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 (二)壹定時期內集中發生的同壹投訴事項且已有明確處理意見的。 6、納稅人當場投訴事實成立的,被投訴人應當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訴的行為,並向納稅人賠禮道歉,稅務機關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被投訴人相應處理;投訴事實不成立的,處理投訴事項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向納稅人說明理由。 7、調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結調查,並向納稅人說明理由: (壹)投訴事實經查不屬於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的; (二)投訴內容不具體,無法聯系投訴人或者投訴人拒不配合調查,導致無法調查核實的; (三)投訴人自行撤銷投訴,經核實確實不需要進壹步調查的; (四)已經處理反饋的投訴事項,投訴人就同壹事項再次投訴,沒有提供新證據的; (五)調查過程中發現不屬於稅務機關職責範圍的。 8、稅務機關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對納稅人投訴的事項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壹)投訴情況屬實的,責令被投訴人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被投訴人相應的處理; (二)投訴情況不屬實的,向投訴人說明理由。 9、稅務機關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處理結果以適當形式向投訴人反饋。 反饋時應告知投訴人投訴是否屬實,對投訴人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是否終止或改正;不屬實的投訴應說明理由。 10、投訴人對稅務機關反饋的處理情況有異議的,稅務機關應當決定是否開展補充調查以及是否重新作出處理結果。 11、投訴人認為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可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上級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意見。 1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攔、限制投訴人投訴或者打擊報復投訴人的,由其上級機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13、投訴人捏造事實、惡意投訴,或者幹擾和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造成負面影響的,投訴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通過上文我們了解到,稅務機關對納稅服務投訴的具體處理規定。新修訂的《納稅服務管理辦法》能進壹步完善我國稅法,有利於稅務工作的高效高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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