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企業稅前扣除存在哪些問題?

企業稅前扣除存在哪些問題?

(壹)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

問題:某企業在2013年度確認了年金制度,並壹次性繳納了2008-2012年度的企業年金。因為上壹年度沒有年金制度,所以沒有處理企業上壹年度的會計。請問:

1.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壹種形式。補充養老保險的比例是否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稅前扣除?

答: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壹種形式,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關於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的規定執行。

2.問:目前補充養老保險都是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保險,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不能稅前扣除。稅務機關應如何確定補充養老保險的範圍?

答:對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商業保險公司為其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可根據財稅[2009]27號文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根據《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第3號2011)的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性質可從保險產品名稱、保險責任、保險責任等方面進行分析判斷。

3.問題:由於企業上壹年度沒有年金制度,會計也沒有做相應的處理,企業調整上壹年度損益後,可以作為可抵扣項目在上壹年度抵扣嗎?

答:以前年度補繳的企業年金,已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入賬的,可視為以前年度應扣除的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號》的有關規定予以扣除。

(2)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

1.企業委托貸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問:企業通過銀行取得非金融企業委托的貸款,發生的利息費用是作為取得金融企業貸款發生的利息費用處理,還是作為取得非金融企業貸款發生的利息費用處理?

答:借款人從銀行取得的委托貸款,本質上是本金對借款人的貸款。因此,企業以非金融企業身份通過銀行取得委托貸款本金的,應當按照從非金融企業取得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征稅,不超過按照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利息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2.企業建造固定資產發生的利息支出的扣除。

問題:某企業向銀行貸款建廠房,工期兩年。廠房投入使用後,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計入當期損益,在稅前扣除,還是應該資本化,計入廠房的計稅依據?

答: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仍可出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應當將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因此,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廠房建造過程中發生的,應當予以資本化,納入廠房的計稅基礎。當廠房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利息支出不需要資本化,應當費用化扣除後計入當期稅收所得稅。

(三)企業發生的工傷賠償稅前扣除

問:某企業員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死亡。企業與職工家屬簽訂賠償協議,壹次性支付賠償金,包括社保部門支付的標準賠償金和企業支付的賠償協議與社保賠償金的差額。企業支付的薪酬差額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除工傷保險賠償外,企業向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其近親屬)支付的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四)海關收取的滯納金的稅前扣除。

問: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時,超過《海關法》規定的報關期限,海關開具收據收取逾期款項。企業繳納的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稅款滯納金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稅收滯納金外,其他與企業所獲收入直接相關的滯納金,如果不是行政罰款,可以在稅前扣除。海關收取的滯納金不屬於稅收滯納金和行政罰款,與收入直接相關的可以在稅款中扣除。

(五)捐贈費用稅前扣除

問題:2012年,某開發企業發生了2000萬元稅前扣除的對社會團體的捐贈支出,但未能取得捐贈票據,企業當年虧損;2013年,企業取得社會組織出具的捐贈票據,當年企業利潤總額為2億元。企業發生的捐贈費用如何征稅,是在2012還是2013扣除?

答: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發生的捐贈費用應當憑合法有效憑證在發生當年扣除。以上情況應在2012中扣除。考慮到企業2012年度虧損,捐贈費用不予稅前扣除。

(6)離退休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稅前扣除。

問:壹些企業沒有為退休人員建立社會保障。支付給退休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退休人員與企業取得的收入沒有直接關系的工資和福利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資產的稅務處理

(壹)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1.外購舊固定資產折舊

問題:稅法上如何確定二手固定資產的預計折舊年限,會計上是否確認預計使用年限?有必要立案嗎?如果購買二手生產線,是否可以直接把生產線作為壹個整體,確定壹個統壹的預計使用年限,而不是根據原用戶的賬目,根據不同的設備確定不同的預計使用年限?

答: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以補償固定資產因使用而造成的自身價值的損失。《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是尚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損失補償的最低年限。對於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二手固定資產),應根據可使用年限,即折舊年限,合理確定損失的賠償年限。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這壹政策避稅,壹般情況下,固定資產的已使用年限和可使用年限之和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

折舊從已使用的固定資產中按可接受的使用壽命扣除,無需備案。

對於已經單獨確認的固定資產,可以根據不同的設備確定不同的預計使用壽命。

2.會計調整後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問: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考慮到生產設備長期高負荷,認為確有必要調整現有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調整後會計折舊年限仍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企業在申報所得稅時應該怎麽做?

答:企業調整後的折舊年限不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的凈值可以按照調整後折舊年限的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從稅款中扣除。

3.建築安裝企業“臨時設施”稅前扣除

問:建築安裝行業,為滿足施工和管理需要,修建簡易設施,包括臨時辦公室、休息室等臨時簡易房和活動板房。考慮到臨時設施的特殊性,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對“臨時設施”進行了單獨核算,並專門設置了“臨時設施”科目。建築安裝企業不論使用年限長短,壹次性在稅前扣除上述“臨時設施”的費用是否合理?

答: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入支出直接在當期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考慮到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對裝配式房屋的處理不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受益期不足65,438+02個月的施工企業臨時設施可視為盈利性支出,在當期壹次性扣除;受益期超過12個月的,屬於資本性支出,當期不壹次性扣除,按受益期扣除。

4.房屋建築“拆遷安置”政策的運用。

問題:如果企業買了壹塊地,拆了壹棟舊樓,在原樓旁邊蓋了壹棟新樓,屬於同壹塊地。舊樓不拆,影響新樓建設,原地塊上新舊建築的規劃功能是壹樣的。應該算是拆換嗎?

答:關於推倒重來的具體解釋,總局公告並不清楚,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來理解。建議可以采用“地塊”的標準來界定拆遷置換,即在同壹地塊上,原有建築拆除後,新建建築均為拆遷置換,適用總局2011號公告的規定,而不是將拆遷置換限定在原址重建。“推倒重來”的行為可以參考建委等部門對項目的批復文件。如果被批準為新的,則按新的處理;經批準改建、擴建的,按照拆除、置換進行稅務處理。

(二)長期待攤費用

1.問:企業出租房屋進行裝修,不改變房屋結構,不延長房屋使用壽命。發生的裝修費用如何處理?是要按合同約定的剩余租期分期攤銷,還是按受益期分期攤銷?

答:《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支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支出應當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的結構,延長使用壽命。企業在不改變房屋結構和延長房屋使用壽命的情況下租出房屋的,不屬於固定資產改造支出,應按裝修的受益期確認攤銷期限。

2.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轉化為固定資產的房產對外出租,並對承租人進行裝修,發生裝修費用,租賃期限為28個月。房產原值654.38+0億元,裝修費用2000萬元。裝修費用怎麽處理?是作為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處理還是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答:根據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修理支出必須達到固定資產取得時計稅基礎的50%以上,修理後的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延長2年以上。因此,更新改造支出不是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根據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其他費用的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企業租入房屋的租賃期限為28個月,不足3年的,不按照其他長期待攤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裝修支出屬於資本性支出,應在支出發生的次月按受益期(28個月)分期扣除。

3.問題:所轄某企業租用辦公樓五年。租賃時進行了裝修,裝修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租賃期分期攤銷。第三個租賃年度,公司再次裝修,拆除了原來的裝修部分。其余未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造成損失。怎麽稅前扣除?

答:出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用,未作為特殊項目申報的未攤銷資產損失,可參照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計入損益稅前扣除。

  • 上一篇:2022年青年節座談會上的五次個人演講
  • 下一篇:巴西糧食問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