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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返還和補貼收入怎麽處理?

稅收返還的具體會計處理

1.增值稅

按照《規定》、《通知》的要求,企業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2.消費稅

按照《規定》、《通知》和財政部《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字[1993]83號)等法規性文件的規定:

(1)企業收到先征後返還的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科目。(2)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的消費稅,按規定先征後退的,計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公司)、“應收帳款”(其他企業)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應收帳款”科目。(3)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應退消費稅的,計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公司)、“應收出口退稅”(其他企業)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公司)、“商品銷售成本”(其他企業)科目;收到退回的稅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科目。

3.營業稅

《規定》、《通知》均要求,企業收到退回的營業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4.企業所得稅

按照《規定》,公司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應當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

上述《規定》是對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其他企業收到返還的所得稅當如何處理,筆者尚未見有關規定,但對照《規定》,筆者認為其他企業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也應參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補貼收入的會計處理

本處的補貼收入,指企業收到的撥款、補貼款等收入,但不包括企業收到的退稅、稅收返還等收入。

(壹)公司專項撥款的會計處理

按照《規定》,對於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會計處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

2.撥款使用時,借記“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撥款項目完成後,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專有技術”等科目,貸記“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形成資產的價值,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

對未形成資產需要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後,沖銷撥款金額,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撥款項目完成後,如有撥款結余需要上交的,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二)公司定額補貼等會計處理

公司如有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等,《規定》要求,公司應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按應收補貼款進行會計處理,即按應收的補助金額,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定額補貼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屬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補助,除有規定的專門用途外,公司應於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三)其他企業專項撥款的會計處理

1993年會計改革時財政部制發的壹系列行業會計制度,均未涉及專項撥款的核算。為此,財政部;先後印發了(93)財會字第29號,(93)財會字第35號、(94)財會二字第19號等文件(以下合稱《補充規定》),就企業專項撥款核算等對行業會計制度作了補充規定:

1.企業應增設“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有關部門撥給企業的專項撥款。

2.專項撥款使用、轉銷、核銷的程序和會計處理,與本文以上介紹的公司專項撥款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壹點:將各道分錄中的“長期應付款”科目改為“專項應付款”科目。

3.企業資產負債表未設“專項應付款”項目,因此《補充規定》要求將“專項應付款”科目期末余額並入資產負債表的“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

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按照現金流量表準則的規定,收到專項撥款壹般應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撥款數額大的,可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單列項目反映;撥款項目完成後結余款上交時,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四)其他企業定額補貼的會計處理

按照《補充規定》,工業、商品流通等行業的企業應在會計科目表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上壹行增設“應收補貼款”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收的政策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在“營業外收入”科目的上壹行增設“補貼收入”科目,核算企業已收取或應收取的補貼收入。

企業按規定計算應收補貼時,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補貼收入”屬損益類科目,期末其余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

《補充規定》要求增設“應收補貼款”、“補貼收入”科目的企業,應同時分別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的相應位置增設與科目名稱相同的項目,以反映“應收補貼款”的余額和“補貼收入”的確認額。

參考資料:

中華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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