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的收繳,關系到工會的經濟實力,對落實“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提供堅實的財力保障。工會經費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為各級工會組織履行職能、開展活動給予的物質基礎的保證,表明了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但長期以來,看似很簡單的工會經費在稅前扣除問題上卻壹直存在著誤區。認為稅法規定可按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既然規定可以扣除,為什麽已計入損益中的工會費用卻經常被作納稅調整或被稅務稽查補稅?
工會經費的會計核算
對於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工資總額2%撥繳的工會經費,會計核算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的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壹)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壹)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稅收政策對工會經費的規定
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005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壹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對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作了進壹步明確: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並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上述規定中,前兩項都強調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每月按工資總額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字樣,但引用了“撥繳”概念,這三項政策規定對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處理是壹致的。
根據工會組織的特點及現行相關稅收政策,我們理解,只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那麽對於沒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則只能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於企業就上繳當地工會組織並取得專用收據的部分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