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會經費:《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業務招待費:《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壹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