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制度,由於其關系國家財政支出和收入而在法律制度中占據重要的地位。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相關法律條文規定,法律咨詢合同不由於屬於法定的印花稅征稅範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通常,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壹種稅。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稅收制度的規定,有利於維持社會穩定和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也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制度。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