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發票尚未入帳,當月開的增值稅發票,如發現錯誤當月可以作廢,要把所有聯次收齊後蓋上作廢章並在開票系統裏做作廢處理。作廢的發票留底備查; 2、如發票已經入帳,應拿收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做紅字分錄。 對既不符合作廢條件,同時購買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現開票有誤的情況,開票方只能是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己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並按規定重新開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