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文件規定,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人,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納稅”。總公司與具有主要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文件還明確了二級分支機構不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情形;
2.如題,提問者首先要掌握上述文件的具體規定,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進壹步分析確定;
3.以上僅供參考。請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斷,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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