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壹)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廢止了《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五條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壹)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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