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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達到壹般納稅人標準,在什麽期限內辦理

根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壹)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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