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作廢申報,重新申報的時候重新選壹下個稅匯繳地,按照您截圖上的提示應該是之前匯繳地寫錯了的。
“匯繳地”確定原則:
1.居民個人有任職受雇單位的,以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為“匯繳地”;
2.居民個人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其中壹處單百位所在度地為“匯繳地”;
3.居民個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以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匯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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