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 股東會決議 、會議紀要的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填報《被投資企業股權變動情況報告表》。 2、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 個人所得稅 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3、 扣繳義務人 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 辦理股權轉讓 扣繳申報之前),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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