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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納稅時間的四項具體規定》出自哪些文件?

根據原《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確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基本原則是“納稅人收到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主張營業收入款項的證據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第七條規定,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該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壹)對合同完成後采取壹次性結清價款方式的工程項目,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結清工程合同價款的當天;

(2)對采用旬末或月中預付貨款、月末結算、竣工後結算方式的項目,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月末與承包單位結算完工程價款的當天;

(三)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結算的辦法,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每月月底與發包單位完成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在與承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上述政策規定側重於根據工程價款結算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申購人與被申購人之間最容易產生爭議的是對“結算”的理解,雙方直接從財務部門獲取相關結算證據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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